Tuesday, April 9, 2019

扫黑办: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中新网4月9日电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9日表示,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推动办案难点突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中新网4月9日电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如何界定“软暴力”?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意见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都属于这一范畴。

  全国扫黑办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有记者问: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软暴力”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杜航伟表示,这次联合出台的《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  全国扫黑办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陈一新介绍,出台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于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说来是“三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提高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这次四个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恶势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有利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有效应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形态、新变化;有利于正确处置涉案财产,确保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

  二是有利于提高专项斗争办案质效。检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办案质效。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这次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推动办案难点突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有利于各政法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支持,相互监督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专项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是有利于震慑和预防黑恶势力犯罪。这四个意见不仅仅用于规范指导办案,还能对黑恶势力形成震慑,有效预防犯罪。以“套路贷”为例,当前,黑恶势力在“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屡屡得逞,既与黑恶势力钻法律政策“空子”有关,也与受害人对“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遭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陈一新表示,这次四个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可以说,于当下,是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于今后,是加强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的重要举措。

  杜航伟强调,这次制定的《意见》中,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如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生产区、经营场所等。

  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如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是符合“软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只要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杜航伟透露,这次《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当中,包括打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当中,“软暴力”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作中的难题。下一步,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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